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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刀溪女汉子 -- 第五十二章 舌战

类别:其他类别 作者:豆十K 书名:小村混混的幸福生活 更新时间:2015-11-05 19:32:19 本章字数:2573

菜国粮回答:“我有这个权利: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请注意,这土地首先得承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我看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只要经过土地使用方同意,是可以将土地发包给他人的,当然,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我获得土地时,就是通过了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当时的村民组长就是村民代表。”

“哪位村民代表还有话说?”村委的人见菜国粮不再说下去,问

“当然有,既然土地属于村民的,村里边包出去就应该适当给予我们承包费的,可是,我们根本是青不见白不见,所以我们不答应。”陆长寿看来准备得有几手。

“菜国粮,关于他的要求,你有什么意见?”。

“我不同意他的说法!因为,我在获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时,村里边并没有说要附带向村民进行补偿,也因为按当时的经济条件,我为获取土地所付给村里的钱款,可以说已经相当高;而且我的投资,应该是属于村里的招商引资项目,村里边是以土地引诱我来投资的。我付的钱,到了村里边,我就再没权要求村里如何进行支付。”

“啥子招商引资,居然用我们的土地?村委会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得哟?”提问的人又抢话。

“这个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村里绝对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菜国粮正要回击他的提问,村主任发话了。

由于有这个人打破先例发言,接下来,村民的提问又有些乱了,新村民代表不经同意便加入车轮战,提出的的问题也一个比一个刁钻。

“我有个问题:由生产队农民集体开垦并撂荒至今无人耕种的土地是否还属于集体土地?现在是林地或者说是宜林地吧,重新开荒不合适吧?”

菜国粮的回答是:“前一个问题,那是肯定的,一定属于集体。后一个问题,可能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那是林地,不能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是林地的话,只能说那仍然是荒地!”

村民又一个问题:“集体林地被非本生产队的人开荒,开荒土地还属本生产队的吗?”

村主任的回答是:“土地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性质,开荒土地当然属原所有的集体所有。这里讨论的是使用权的问题,你们不要搞混了。”

村民:“他说他的土地是向村里边买来的,我好像听说过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呀!买来的土地,合法吗?”也许是提问的人渐渐少了,主持人也不再干预他们的发言。

村主任的回答是:“你可能没搞清楚,他购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不能买卖,使用权是可以的,这叫土地流转。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都可以依法流转,集体的就更加可以了。”

村民:“当时的土地被他承包以后,并没有被他有效使用,而是进一步让其荒废在那里了。”

菜国粮:“不是被我进一步荒废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承包的土地,当时村里边是要我封山育林的。而且现在我们也只是搞果园,也是林地。我只要有承包的权利,只要不违法,他人管不着!”

“他是外乡人,他不能享受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村民面向主持人,意思是要他们作主

菜国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这个,可以粘这个边的,不信你可以去查一查。”

停了停,他又继续说,“我再说清楚一点,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也应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外村人有没有林地、土地承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会作为发包方对外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发包方才属于越权发包,即使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民法院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你们如果觉得无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以告我去,可以向法院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终止该承包合同。只是有一点我得说明了,我知道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为了使土地能正常使用,在司法部门会考虑承包合同已经自签订之日超过一年,并且我作为承包人,己经实际做了大量投入了。假如你们上诉,你们的上诉请求,法院应该不予支持的!”

村民见他抬出了这一通大道理,便长时间没有人有应对之声。

菜国粮见无人再提出问题,忍不住补充,“我们的承包是对村里边的百姓有现实意义的:果园是个劳动力堆砌的事业,我们必然需要请人帮忙,那是有工资的,前段时间,我们已经为此投入了不少。我想,前段时间帮我们干活的人应该是尝到甜头的。中国已经是个打工的社会,能在家门口打工,没几个人反对吧?”

“你们这些资本家,拿了我们的土地,还要我们帮你们干活,这不是将我们的骨头榨我们的油么?”见别人都不再出声,陆长寿终于想到了回击的理由。

“我首先申明一下,在这之前,我也是卖苦力的。你的观点有两处错误:一是你还没理解过来,土地的获得,我不是乱拿的,是合理合法取得的。第二,你还没有从旧有的资本家与工人关系中的错误理解中解脱出来:那是周愈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如果你觉得给我们做事不划算,你可以不去,你可以去别处。”

“他家妈,去别处也是被剥削,我才不去哟。”

“那你可以就在家做土地呀!”

“土地都遭你们占了,哪来的土地做?”他的话引来了的很多人的赞同。

这个问题菜国粮已经不便回答,他只好给坐在身边的孟银菊耳语了几句,她迟疑再三,终于站起来说:“注意,我们开垦的是村里边废弃多年的荒山,没人占你的土地哈,你不要搞混了。”

这句话却引来新的一片争论:

“你们,你们什么关系?”

“为什么是你们?”

“你一个女人家,终究都是要嫁出去的,你也有权享受土地?”

……

会议最终以判定菜国粮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村主任的下列结语中结束: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也正是这句话,导致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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